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林业资讯 > 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

发布时间:2025-10-10 来源: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佚名

  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信息,《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林木种子是林业的基础“芯片”,对林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四川作为全国林业大省、种业大省,高度重视林木种子工作,2009年制定了《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施行16年来,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历经三次修正修订,同时,市场环境、资源保护要求等发生了深刻变化,林木种子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确保法制统一,促进林木种业发展,《管理条例》修改被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按照构建程序规范、责权明晰、权威高效的林木种子工作地方性法规目标,各相关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参与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通过征求意见、广泛调研、立法评估、提请审议等环节严格把关、反复修改,如期完成了立法任务。

  《管理条例》修改后,强化了种质资源保护,新增了种业创新专章,突出了扶持保障政策措施。为更符合实际情况,将名称由《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改为了《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条例》定位于实施性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对应修改完善有关内容,着力优化品种管理措施、夯实种业创新发展根基、完善种业扶持保障激励机制,为推进我省林木种业振兴、加快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条例》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管理、生产经营、种业创新、保障监督、附则,共七章、三十二条,其主要特色、亮点为:一是贯彻种业振兴部署,对林木种业发展作出系统性、前瞻性和保障性规定,强化林木种业振兴制度支撑。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优化服务保障措施。三是创新举措解决实际问题,包括细化明确许可证核发层级,有利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主体便利、快捷办证等。

  《条例》立法,既是积极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助力高质量建设“天府森林四库”、全国科学绿化示范省的重要支撑,对于推进四川林业高质量发展、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文链接:http://lcj.sc.gov.cn/scslyt/ywcd/2025/10/10/aff9b399ebbc41deb0d396b4f029e3ad.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