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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保护新规 护野生鸟类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佚名

  陕西是众多野生鸟类的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全省共有野生鸟类561种,其中朱鹮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23种,大天鹅等国家二级鸟类99种,“三有”鸟类435种。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和人为活动干扰,野生鸟类保护面临严峻挑战,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等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保护野生鸟类,坚决打击非法猎捕贩卖等行为,《决定》明确,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上述野生鸟类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禁止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禁止食用野生鸟类。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保护修复野生鸟类栖息地及其迁徙通道,推进以秦岭、巴山、黄龙山、子午岭、陇山、白于山等区域内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加强汉江、丹江、嘉陵江、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及红碱淖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保障栖息地生态用水需求,防治水污染,禁止非法侵占湿地、非法采砂捕捞等破坏湿地行为。

  《决定》支持规范利用野生鸟类资源,建立鸟类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开展生态观鸟旅游活动,开发鸟类IP形象和衍生文创产品,推动野生鸟类生态产业发展。


原文链接:http://zygh.xa.gov.cn/ztzl/qlstbh/1958437502766866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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