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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召开2021年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11-01 来源: 作者:

  10月20日上午,赣州市2021年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新闻发布会在赣州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市防灾减灾中心,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大队有关负责人分别向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介绍了2020-2021年度赣州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赣州市在预防森林火灾上近年来切实采取的一些强硬措施及取得的一些成效,赣州市在野外火源管理上的规定及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后果;近年来赣州市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生产生活中,时刻注意防范森林火灾。不要随意在野外用火,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森林防火重点期内,严格实行“五个禁止”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杆;严禁吸烟、野炊和烤火;严禁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提醒如果违反了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廖兴国 刘华燕 编辑:钟南清)

  


原文链接:http://ly.jiangxi.gov.cn/art/2021/10/25/art_39793_3697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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