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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 安徽省林业局 作者:佚名

  

    为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制度,规范湿地名录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8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无为路53号安徽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邮方式

  电子信箱:2972085303@qq.com。

  三、电话方式

  联系人:李海峰,0551-62634277。

  四、线上反馈

  省林业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特此公告。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17日

  

  

  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落实湿地分级制度及名录管理,规范我省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发布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全省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我省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管理的湿地。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名录发布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名录发布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湿地名录认定和发布,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科学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负责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有序发布】将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纳入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并有序发布。

  第六条【组织申报单位】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形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或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指导相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申报。

  一般湿地名录由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列入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均可确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

  (二)面积大于500公顷的湖泊和库塘湿地,长度大于50公里的河流湿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沼泽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性的湿地复合体;

  (三)分布有重要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的湿地。其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等级中极危≥1种,或瀕危≥1种或易危≥2种;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1种;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2种;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8种;

  (四)分布有一定数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湿地。其中:湿生维管束植物物种数≥100种;水生维管束植物物种数≥30种;野生脊椎动物物种数≥90种;某一水鸟物种(或亚种)数量占该物种(或亚种)迁徙路线种群总数量0.5%及以上;

  (五)作为鱼类重要栖息地的湿地。其中:鱼类种群绝大部分由土著鱼类组成;为鱼类重要的索饵场、产卵场、育肥场或洄游通道;

  (六)具有重要生态、水文、历史文化、生态旅游等价值的湿地,以及省内主要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省内稀有或有特殊意义的湿地;

  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可以优先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见附件);

  (二)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拟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四)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包括省级重要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图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线)。

  提交的图件应当经有地图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注明审图号。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拟定、公示和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地核实,并经研究论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单,征求省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和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官方媒体或者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纳入名录。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一般湿地名录拟定、公示和发布】一般湿地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认定的一般湿地名录。林业主管部门在一般湿地所在地官方媒体或者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纳入名录。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布内容

  第十一条【命名规则】列入名录的湿地命名规则如下:

  (一)省级重要湿地:安徽+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

  (二)一般湿地: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专名+湿地名称+湿地。

  第十二条【发布内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公示内容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湿地类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地分类(GB/T24708)》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分布范围应包括湿地面积、四至边界、拐点坐标等内容;湿地主管部门指该湿地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湿地管理单位是指履行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十三条【设置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提示内容、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做到清晰、醒目、规范。

  一般湿地设置保护标志,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五章 名录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占用】严格控制占用名录内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名录内湿地的,应当征求名录发布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落实总量管控】经依法批准占用名录内湿地的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或采取补划等形式,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探索建立湿地占补平衡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变更机制】纳入名录内的湿地类原则禁止变更为其他地类,确需变更的,应该征求发布单位意见,并按程序调出名录。

  第十七条【名录信息变更】省级重要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分布范围、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提交变更申请函。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函,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变更省级重要湿地相关信息。

  一般湿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调整湿地条件】省级重要湿地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调整:

  (一)因退渔还湿、退田还湖、退耕还湿、人工湿地构建等措施导致湿地面积增加的;

  (二)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征收或改变用途的;

  (三)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湿地演替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

  (四)因河流改道、洼地淤积、地质运动等自然因素造成湿地范围发生明显变化的;

  (五)因水文等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省级重要湿地标准的;

  第十九条【调整材料】申请省级重要湿地调整,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调整申请函;

  (二)省级重要湿地调整方案及其电子文本;

  (三)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

  (四)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五)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的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

  省级重要湿地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省级重要湿地发布时间、文号、面积、范围、湿地类型构成,省级重要湿地发布后的保护管理概况;调整的理由和可行性,拟新增或调出区域的位置、面积、湿地类型构成;调整行为对省级重要湿地完整性、生态功能及保护管理的影响;调整后省级重要湿地面积、范围、湿地类型构成、符合省级重要湿地确定指标情况、调整后湿地变化预测、生态影响评估、相关保护及补偿措施等。

  本条(三)(四)(五)的材料要求,参照第七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退出条件】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受损,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认定确已无法恢复达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的,应当申请退出。

  第二十一条【退出材料】申请退出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退出申请函;

  (二)省级重要湿地退出报告及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估论证意见。

  省级重要湿地范围退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省级重要湿地发布时间、文号、面积、范围、湿地类型构成,符合省级重要湿地确定指标情况;生态特征破坏情况与原因,破坏后无法恢复达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的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调整或退出】省级重要湿地范围调整或退出的申请材料,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范围调整或退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专家进行核实,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名录移除】省级重要湿地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后,从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中自行移除。

  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监测评估,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受损,确已无法恢复达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可将其从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中移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调整程序】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程序分别按本办法的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发布、更新与备案】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须适时发布与更新,湿地名录公布、调整、信息更新,应及时通过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更新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发布信息表

  

  

  

  湿地名称

  所在县(市、区)乡镇

  四至范围

  湿地总面积

  各湿地类型名称及面积

  保护方式

  保护管理

  确认依据

  类型1

  类型2

  ……

  管理

  单位

  主管

  部门

  

  

  

  

  

  

  

  

  

  

  

  

  

  

  

  

  

  

  

  

  

  

  填写说明:

  1.湿地名称:已有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形式的,可直接用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

  无保护方式的,应按 “县(市、区)或市名+湿地小地名+湿地”方式命名。

  2.四至范围:填写地理坐标。

  3.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

  4.湿地类型:按全国国土三调湿地地类划分标准,填写各湿地类型。

  5.保护方式:已有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形式的,可直接用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保护方式;

  无保护方式的,填无。

  6.责任主体:涉及一个县(市、区)的,填写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填写市人民政府。

  7.确认依据:指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几款标准。

  

  


  附件2

  

  发布图件

  

  一、图件名称

  包括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

  二、图件要求

  1.地理位置图

  在最新行政区划图上标注湿地在所在县(市、区)的位置。

  2.湿地类型分布图

  利用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及1:10000-1:50000地形图为底图,标注重要湿地的红线范围,用不同色块标示出各湿地型,并在图幅适当位置以表格的形式标注各湿地型的面积

  

  

  

  《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工作,省林业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2017年12月,省林业局印发《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林法〔2017〕103号),该办法已于2024年12月4日废止。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湿地保护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建立了新制度。其中在湿地保护方面建立分级制度,实施名录管理,这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原《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经不相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待制订出台新的《安徽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发布内容、名录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定义和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全省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本办法所称省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我省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管理的湿地。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名录发布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名录发布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组织申报单位。第六条规定,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形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或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指导相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一般湿地名录由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一般湿地建议名录。

  (三)规定申报材料。第八条规定,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见附件);

  2.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3.拟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4.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包括省级重要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图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线)。

  提交的图件应当经有地图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注明审图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拟定、公示和发布程序、发布内容、湿地调整、退出条件以及相关材料、程序等方面做出规定。

  

  


原文链接:https://lyj.ah.gov.cn/xwzx/gsgg/4073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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