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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一起盖房一起住,拆迁却反目?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和好朋友一起盖房子一起住

  想想就很美好

  但是!

  如果房子面临拆迁

  拆迁款、回迁房该怎么分配?

  这不

  老杨和老张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一起去看看他们解决没有

  老杨和老张本是多年好友。2000年初期,两人商议并达成共建协议,在老杨自有的一套城中村住宅上共同出资进行改建成五层小楼。房屋改建后,老杨和老张两家人都搬到共建房内居住生活,但实际出资及占用情况均未按共建协议履行。

  2013年,房屋所在城中村面临拆迁,老杨按照拆迁方案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陆续取得了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房。老张因此先后起诉了老杨,要求老杨向其交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房。老杨对法院判决其支付老张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昆明市检察院根据一体化办案机制,指令盘龙区检察院协助调查核实。两级院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审查,一方面以双方扩建房屋实际出资及占用情况为核心,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另一方面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意见。同时,鉴于双方针对拆迁回迁房的诉讼尚在法院审理的情况,主动对接法院承办法官申请旁听,通过旁听庭审及当面听取双方意见,进一步梳理明确双方争议焦点。

  在前期案件事实审查及焦点分析的基础上,两级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存在和解基础,遂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结合双方扩建协议约定条款及扩建实际出资、占用情况对双方产权情况进行梳理分析、释法说理。在双方初步有和解意向,但又均对下一步如何实现回迁房产权变更存在顾虑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又积极对接案涉房屋所在村小组、社区及街道拆迁管理部门了解拆迁回迁政策,为双方下一步产权变更提供可参考方案。和解工作得到突破,双方当事人逐步解开心结,最终达成和解方案:双方约定老杨将分配的四套回迁房中的两套变更产权到老张名下,老张补偿老杨10万元人民币。

  针对双方涉及回迁房诉讼尚在法院审理,而申请监督案件尚在法院执行阶段,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审判、执行法院承办法官,达成共识协作配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共同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现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获得尽可能好的司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获得感。

  近日,在承办检察官及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涉及回迁房的诉讼以民事调解结案。申请人老杨当场向检察机关递交撤回监督申请,被申请人老张当场向法院执行机关递交和解结案申请。老杨和老张双方历时近四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同时检察监督、审判和执行三个案件也在同一天实现了“一揽子”的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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